党旗飘飘

武汉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武大党组字(2001)1号]

(2001年1月4日修订)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应列入党费交纳的基数包括:

1. 职务(等级)工资,指在职人员的基础工资,即工资中的70%部分(工资单上第一栏);

2. 工资性津贴,指在职人员工资中30%部分(工资单上第二栏);

3. 补贴,指1993年工改后国家规定每人每月享受的37元补贴(含在工资单上“补贴”栏内)。

(二)交纳党费比例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0.5%;401元至600元者交纳1%;601元至800元者交纳1.5%;801元至1500元者(税后)交纳2%;1501元以上者(税后)交纳3%。

(三)我校各类人员党费交纳的具体标准

1. 一般在职人员以职务(等级)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项之和为基数(即工资 的70%+30%+37),按上述规定比例交纳。30%部分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工资×3÷7=30%的津贴数额,这部分收入若低于30%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2. 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除上述三项之和外,还应将年功性津贴即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列入基数计算;

3. 部分有保留工资的人员,除按上述标准外,还应将保留工资列入基数计算;

4. 学生党员(含无工资收入的插班生、研究生)每月交纳0.2元;

5. 流动在校外的党员,以月平均实际收入(税后)按规定的比例交纳;

6. 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7.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由基层党组织代收,全部上交中组部;

8.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以后,从领新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四)交纳党费的时间要求

1. 党员要在每月15日以前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在20日以前交给分党委(党总支),分党委(党总支)在25日前交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按季度向上级交纳。

2. 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党费时,经支委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3.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交纳党费,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二、党费管理

(一)党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全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建立专账,设立独立账户。各分党委(党总支)由组织员、党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党费必须坚持签名登记。各级组织都必须使用《党费交纳登记簿》,党员使用《党费证》。从党员个人到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以示负责。

(三)坚持账钱分理,每月对账。分党委(党总支)每月将所收党费直接存入银行,凭银行收据到组织部上账。党委组织部建立现金日记账对党费的收支逐笔登记上账,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做到组织部的“现金账”、银行的“对账单”、分党委(党总支)的“党费交纳登记簿”与收支票据四相符。

(四)实行账目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学校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对党费的收支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向上级组织汇报,向下级组织及党员公布。各分党委(党总支)及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上级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

三、党费使用

(一)党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开支。党费只能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范围为:1. 培训党员、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党内表彰活动;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二)全校党费按规定向上级交纳50%,其余部分由组织部统一掌握使用,各分党委(党总支)不作留存。

(三)使用党费要坚持集体研究,预算报批。学校每年给基层组织返还一次活动经费,由分党委(党总支)按规定范围统一掌握使用,并坚持用前报批,用后报账。学校每两年举行一次党内表彰及其他活动费用的开支,由组织部作出预算,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